|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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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17 15:58 文章来源:衡水商务之窗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冀商屠管[2008]8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二〇〇八年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商务、财政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协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真正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定点屠宰企业和货主。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 财政部令二〇〇八年第9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